深刻解读新公司法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老板们一定要注意了!
录入编辑:卷耳 | 发布时间:2024-01-16
新公司法出台后,想必大家都有做过了解,此次公司法修订,完善了注册资本制度,增强了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曲线企服也发表过相关文章,感兴趣的老板可以去看一下。但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一条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很多人都没留意到这一条款,以为不重要,但恰好相反,这一条例非常重要,一个不留意,可能会导致有些老板破产!今天曲线企服就和大家说说什么是横向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注意点什么。
什么是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源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如果你一个公司欠了钱,资不抵债的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否定你的有限责任,转为连带责任,由你的其他公司去替这个公司偿还债务。打个比方,你成立了A、B、C三家公司,A公司欠债了,你在A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以偿还这笔债务,那将由你名下的B和C公司去偿还这笔债务。这一条例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避免了股东借助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恶意逃债。
想必看到这里的老板可能会有疑惑,不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的吗?为什么还需要用自己其他的资产去偿还这笔债务?
的确,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理念,即股东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为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一些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制度,通过与公司产生人格混同,控制公司,使得公司成为股东另一自我、工具或者同一体,失去其独立人格,将公司作为自身牟利的工具。所以当公司不再具备独立人格时,债权人就有权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否认其人格独立性,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债权人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可以打破公司有限责任制的保护外壳,否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横向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判断横向人格否认的标准就是看公司人格是否混同,如果股东控制的几家公司存在了人员交叉任职、经营业务混同以及公司财务上的混同,那就代表这家公司丧失了法人的独立性,形成了人格混同。因此可以判断出公司在经营上是否具有自主意志和独立利益,从而认定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有关联的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股东关联公司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之后如果还想通过成立多个公司,利用每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来逃避债务,做风险隔离是行不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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